(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我院科研誠信建設,強化醫院職工科研誠信意識,規范學術行為,維護學術道德,弘揚科學精神,預防和抵制學術不端行為,根據《醫學科研誠信和相關行為規范》(國衛科教發(2021〕7號)、《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河南省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辦法(試行)》(豫科(2021〕77號)等文件精神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第二條 科研誠信管理對象包括我院所有職工及其他以我院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的研究人員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研誠信管理包括科研誠信建設和科研失信行為管理。
第四條 科研誠信管理貫穿于科研活動管理的全過程,包括文件編制與咨詢、各類項目和科技獎勵申報與受理、評審與立項、執行與驗收、監督與評價,以及科研活動實施過程中的經費使用、科研成果或知識產權發表等過程。為加強科研誠信管理,原則上以我院為第一完成單位的論文,在發表前應在釘釘上進行論文發表審核,提交原始數據與學術誠信承諾書等材料,經審核通過后方可開具介紹信。未通過審批流程的論文,不予開具介紹信、見刊后不予進行版面費報銷及科研獎勵,對于查出的違規文章,醫院將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條 科研誠信建設的主要任務包括建立規章制度、明確管理責任、完善內部監督、加強預防教育等。科研失信行為管理的主要任務包括失信行為調查和認定、失信行為記錄與懲戒等。
第二章 科研誠信建設
第一節 組織機構
第六條 醫院成立科研誠信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統籌規劃、指導和監督科研誠信建設,組織開展科研誠信建設的宣傳教育,對科研失信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領導小組由院長任組長,業務副院長與紀委書記任副組長,成員由科教科、人事科、財務科、紀檢監察室、行業作風建設辦公室負責人組成。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科研誠信建設辦公室,掛靠科教科,負責組織開展科研誠信建設的宣傳教育,負責受理科研失信行為的舉報,對被調查人作出處理決定,且接受申訴復查。
第七條 醫院學術委員會負責對科研失信行為的調查、根據科研誠信案件情況制定調查方案,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節 職責分工
第八條 科教科在科技計劃項目、科技獎勵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誠信承諾制度,科研人員須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對科研過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體責任。
科教科加強科研成果管理,加強科研活動記錄和科研檔案保存。
第九條 科研人員要恪守科學道德準則,遵守科研活動規范,踐行科研誠信要求,堅守科研誠信底線。
科研團隊或科研項目負責人、科室主任等要充分發揮言傳身教作用,加強對團隊或項目成員、本科室人員等的科研誠信教育與管理,對學術成果或知識產權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數據真實性、實驗可重復性等進行誠信審核和學術把關。項目負責人(團隊)應保存研究的原始數據和資料,保證科研檔案和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十條 科研誠信建設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醫院職工開展的科研項目,擬發表的學術論文、專著以及擬申報的獎項與專利等科學研究工作是否符合學術規范和科研誠信進行不定期審查。
科研誠信建設辦公室負責建立科研人員科研誠信記錄,在年度考核、職稱評定、崗位聘用、課題立項、人才計劃、評先評優中必須開展科研誠信考核。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為管理
第十一條 科研失信行為,是指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科學研究行為準則與規范的行為。
第十二條 科研失信行為包括:
(一)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或項目申請書;
(二)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篡改研究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
(三)買賣、代寫、代投論文,代寫項目申請書,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
(四)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研經費、獎勵、榮譽、職務職稱等;
(五)違反科研倫理規范;
(六)違反獎勵、專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論文發表規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的行為。
第十三條 科研誠信建設辦公室對相關科研人員的失信行為進行懲戒。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組織處理、紀律處分、解除聘用合同等處理,并責令限期改正,撤銷或追繳違規所得。
第十四條 科研失信行為在當年先進評選、職稱職務晉升和科技項目、科技獎勵、科技人才項目等申報中實行“一票否決”。根據情節輕重,一定期限內不得評選先進、晉升職稱職務,不得申報科技項目、科技獎勵、科技人才項目等。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有關職能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對科研失信行為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二)有實施科研失信行為的事實;
(三)有客觀、明確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確的,醫院受理匿名方式舉報。
第十六條 對上級部門或有關部門移送的線索,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動中或科技計劃、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線索,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醫院職工的科研失信行為,醫院依據職權主動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科研誠信建設辦公室認為舉報材料符合條件的,應安排2名工作人員對材料進行初核,初核后作出受理決定并通知舉報人。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科研誠信建設辦公室受理后,將決定受理的舉報材料轉至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進入正式調查的決定。決定不進入正式調查的,應當通過科研誠信建設辦公室告知舉報人;決定進入正式調查的,應當通知被舉報人。
第十九條 調查組成員不少于5人,根據需要由案件涉及領域的同行科技專家、管理專家、科研倫理專家等組成。被調查行為涉及資助項目的,可以邀請項目資助方委派相關專業人員參與調查。調查處理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參與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工作的專家和調查人員簽署回避聲明。調查需要與被調查人、證人等談話的,參與談話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談話內容應書面記錄,并經談話人和談話對象簽字確認,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錄音、錄像。
第二十條 調查結束應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包含舉報內容的說明、調查過程、查實的基本情況、違規事實認定與依據、調查結論、有關人員責任、被調查人確認情況以及處理意見或建議等。調查報告由全體調查人員簽字。
第二十一條 調查結束由領導小組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在失信調查和認定階段具有申辯權。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科研誠信建設辦公室提出申訴復查。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科教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1.《醫學科研誠信和相關行為規范》(國衛科教發(2021〕7號)
2.《發表學術論文“五不準”》
3.《河南省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辦法(試行)》(豫科(2021〕77號)
4.《河南省傳染病醫院學術誠信承諾書》
5.《河南省傳染病醫院科研誠信承諾書》
6.《利益沖突與保密聲明》
7.論文審批流程圖
附件1
醫學科研誠信和相關行為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醫學科研誠信建設,提高醫學科研人員職業道德修養,預防科研不端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的醫學科研行為,是指開展醫學科研工作的機構及其人員在基礎醫學、臨床醫學、預防醫學與公共衛生學、藥學、中醫學與中藥學等學科領域開展的涉及科研項目申請、預實驗研究、研究實施、結果報告、項目檢查、執行過程管理、成果總結發表、評估審議、驗收等環節中的行為活動。
第三條 所有從事醫學科研活動的人員(以下簡稱醫學科研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本規范,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追求真理、實事求是,遵循科研倫理準則和學術規范,尊重同行及其勞動,防止急功近利、浮躁浮夸,堅守誠信底線,自覺抵制科研不端行為。
第四條 所有開展醫學科研工作的機構均應當遵守本規范,開展常態化科研誠信教育培訓,加強制度建設,努力營造有利于培育科研誠信的機構環境。
第二章?醫學科研人員誠信行為規范
第五條 醫學科研人員在科研活動中要遵循科研倫理準則,主動申請倫理審查,接受倫理監督,切實保障受試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醫學科研人員在進行項目申請等科研與學術活動時,必須保證所提供的學歷、工作經歷、發表論文、出版專著、獲獎證明、引用論文、專利證明等相關信息真實、準確。
第七條 醫學科研人員在采集科研樣本、數據和資料時要客觀、全面、準確;要樹立國家安全和保密意識,對涉及生物安全、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八條 醫學科研人員在研究中,應當誠實記錄研究過程和結果,如實、規范書寫病歷,包括不良反應和不良事件,依照相關規定及時報告嚴重的不良反應和不良事件信息。
第九條 醫學科研人員在涉及傳染病、新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已知病原改造等研究中,要樹立公共衛生和實驗室生物安全意識,在相應等級的生物安全實驗室開展研究,病原采集、運輸和處理等均應當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報告傳染病、新發或疑似新發的傳染病例,留存相關憑證,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醫學科研人員在研究結束后,對于人體或動物樣本、毒害物質、數據或資料的儲存、分享和銷毀要遵循相應的生物安全和科研管理規定。
論文相關資料和數據應當確保齊全、完整、真實和準確,相關論文等科研成果發表后1個月內,要將所涉及的原始圖片、實驗記錄、實驗數據、生物信息、記錄等原始數據資料交所在機構統一管理、留存備查。
第十一條 醫學科研人員在動物實驗中,應當自覺遵守《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嚴格選用符合要求的合格動物進行實驗,科學合理使用、保護和善待動物。
第十二條 醫學科研人員在開展學術交流、審閱他人的學術論文或項目申報書時,應當尊重和保護他人知識產權,遵守科技保密規則。
第十三條 醫學科研人員在引用他人已發表的研究觀點、數據、圖像、結果或其他研究資料時,要保證真實準確并誠實注明出處,引文注釋和參考文獻標注要符合學術規范。在使用他人尚未公開發表的設計思路、學術觀點、實驗數據、生物信息、圖表、研究結果和結論時,應當獲得其本人的書面知情同意,同時要公開致謝或說明。
第十四條 醫學科研人員在發表論文或出版學術著作過程中,要遵守《發表學術論文“五不準”》和學術論文投稿、著作出版有關規定。論文、著作、專利等成果署名應當按照對科研成果的貢獻大小據實署名和排序,無實質學術貢獻者不得“掛名”。
第十五條 醫學科研人員作為導師或科研項目負責人,要充分發揮言傳身教作用,在指導學生或帶領課題組成員開展科研活動時要高度負責,嚴格把關,加強對項目(課題)成員、學生的科研誠信管理。
導師、科研項目負責人須對使用自己郵箱投遞的稿件、需要署名的科研成果進行審核,對科研成果署名、研究數據真實性、實驗可重復性等負責,并不得侵占學生、團隊成員的合法權益。
學生、團隊成員在科研活動中發生不端行為的,同意參與署名的導師、科研項目負責人除承擔相應的領導、指導責任外,還要與科研不端行為直接責任人承擔同等責任。
第十六條 醫學科研人員應當認真審核擬公開發表成果,避免出現錯誤和失誤。對已發表研究成果中出現的錯誤和失誤,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公開承認并予以更正或撤回。
第十七條 醫學科研人員在項目驗收、成果登記及申報獎勵時,須提供真實、完整的材料,包括發表論文、文獻引用、第三方評價證明等。
第十八條 醫學科研人員作為評審專家、咨詢專家、評估人員、經費審計人員參加科技評審等活動時,要忠于職守,嚴格遵守科研誠信要求以及保密、回避規定和職業道德,按照有關規定、程序和辦法,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正開展工作,提供負責任、高質量的咨詢評審意見,不得違規謀取私利,不參加自己不熟悉領域的咨詢評審活動,不在情況不掌握、內容不了解的意見建議上署名簽字。
第十九條 醫學科研人員與他人進行科研合作時應當認真履行誠信義務和合同約定,發表論文、出版著作、申報專利和獎項等時應當根據合作各方的貢獻合理署名。
第二十條 醫學科研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科研經費管理規定,不得虛報、冒領、挪用科研資金。
第二十一條 醫學科研人員在成果推廣和科普宣傳中應當秉持科學精神、堅守社會責任,避免不實表述和新聞炒作,不人為夸大研究基礎和學術價值,不得向公眾傳播未經科學驗證的現象和觀點。
醫學科研人員公布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研進展應當經所在機構同意,推廣轉化科技成果不得故意夸大技術價值和經濟社會效益,不得隱瞞技術風險,要經得起同行評、用戶用、市場認可。
醫學科研人員發布與疫情相關的研究結果時,應當牢固樹立公共衛生、科研誠信和倫理意識,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疫情防控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條 醫學科研人員學術兼職要與本人研究專業相關,杜絕無實質性工作內容的兼職和掛名。
第三章?醫學科研機構誠信規范
第二十三條 醫學科研機構應當根據《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制定完善本機構的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辦法,明確調查程序、處理規則、處理措施等具體要求,并認真組織相關調查處理。對有關部門調查本機構科研不端行為應當積極配合、協助。
第二十四條 醫學科研機構要主動對本機構科研不端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同時應當嚴格保護舉報人個人信息。
調查應當包括行政調查和學術評議,保障相關責任主體申訴權等合法權利,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應當與涉事人員當面確認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條 醫學科研機構要通過機構章程或學術委員會章程,對科研誠信工作任務、職責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學術委員會要認真履行科研誠信建設職責,切實發揮審議、評定、受理、調查、監督、咨詢等作用。學術委員會要定期組織或委托學術組織、第三方機構對本機構醫學科研人員的重要學術論文等科研成果進行核查。
第二十六條 醫學科研機構要加強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學術論文發表誠信承諾制度、科研過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檢查和報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對學術論文等科研成果存在科研不端情形的,應當依法依規對相應責任人嚴肅處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論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響。
第二十七條 醫學科研機構應當加強對科研論文和成果發表的署名管理,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無實質性貢獻掛名的責任;要建立健全科研活動記錄、科研檔案保存等各項制度,明晰責任主體,完善內部監督約束機制;要妥善管理本機構醫學科研相關原始數據、生物信息、圖片、記錄等,以備核查。
第二十八條 醫學科研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內醫學科研人員發表論文的管理,不允許將論文發表數量、影響因子等與人員獎勵獎金、臨床工作考核等掛鉤,對在學術期刊預警名單內期刊上發表論文的醫學科研人員,要及時警示提醒;對學術期刊預警黑名單內期刊上發表的論文,在各類評審評價中不予認可,不得報銷論文發表的相關費用。
第二十九條 醫學科研機構應當將科研誠信教育納入醫學科研人員職業培訓和教育體系,不斷完善教育內容及手段,營造崇尚科研誠信的良好風氣與文化。在入學入職、職稱晉升、參與科技計劃項目、國家重大項目、人才項目等重要節點開展科研誠信教育。對在科研誠信方面存在傾向性、苗頭性問題的人員,所在機構應當及時開展科研誠信談話提醒,加強教育。
第三十條 醫學科研機構在組織申請科研項目和推薦申報科學技術成果獎勵時,應當責成申報人奉守科研誠信,可以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并公示有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醫學科研機構對查實的科研失信行為,應當將處理決定及時報送科研誠信主管部門,并作為其職務晉升、職稱評定、成果獎勵、評審表彰等方面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二條 醫學科研機構應當對涉及傳染病、生物安全等領域的研究及論文、成果進行審查,評估其對社會及公共衛生安全的潛在影響,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 醫學科研機構負責人、學術帶頭人及科研管理人員等應當率先垂范,嚴格遵守有關科研誠信管理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之便侵占他人科研成果和謀取不當利益。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1年2月19日
附件2
發表學術論文“五不準”
1.不準由“第三方”代寫論文。科技工作者應自己完成論文撰寫,堅決抵制“第三方”提供論文代寫服務。
2.不準由“第三方”代投論文。科技工作者應學習、掌握學術期刊投稿程序,親自完成提交論文、回應評審意見的全過程,堅決抵制“第三方”提供論文代投服務。
3.不準由“第三方”對論文內容進行修改。論文作者委托“第三方”進行論文語言潤色,應基于作者完成的論文原稿,且僅限于對語言表達方式的完善,堅決抵制以語言潤色的名義修改論文的實質內容。
4.不準提供虛假同行評審人信息。科技工作者在學術期刊發表論文如需推薦同行評審人,應確保所提供的評審人姓名、聯系方式等信息真實可靠,堅決抵制同行評審環節的任何弄虛作假行為。
5.不準違反論文署名規范。所有論文署名作者應事先審閱并同意署名發表論文,并對論文內容負有知情同意的責任;論文起草人必須事先征求署名作者對論文全文的意見并征得其署名同意。論文署名的每一位作者都必須對論文有實質性學術貢獻,堅決抵制無實質性學術貢獻者在論文上署名。
本“五不準”中所述“第三方”指除作者和期刊以外的任何機構和個人;“論文代寫”指論文署名作者未親自完成論文撰寫而由他人代理的行為;“論文代投”指論文署名作者未親自完成提交論文、回應評審意見等全過程而由他人代理的行為。
附件3
河南省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完善我省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制度,嚴肅查處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廳字〔2018〕23號)和《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國科發監〔2019〕323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研誠信案件,是指根據投訴舉報、媒體披露或科技監督、評估評審等其他途徑或線索,對涉嫌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開展調查并作出處理的案件。前款所稱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以下簡稱科研失信行為),是指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科學研究行為準則與規范的行為,包括:
(一)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項目申請書;
(二)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篡改研究數據、資料、文件、注釋、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三)買賣、代寫論文或項目申請書,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
(四)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賄賂、利益交換、故意重復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研經費、獎勵、榮譽、職務職稱、學位等;
(五)虛報、冒領、挪用、套取財政科研資金;
(六)在科技管理、咨詢、評審或評估服務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出具虛假或失實結論等;
(七)違反科技倫理規范;
(八)違反獎勵、專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論文發表規范;
(九)其他科研失信行為。
第三條 科研誠信案件涉及的行為對象為從事或參與科研活動的項目承擔人員、咨詢評審專家、其他科研人員等各類自然人,以及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管理受托機構、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等各類法人機構。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省科技廳和省社科院分別負責統籌全省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科研誠信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應加強對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引起社會普遍關注,或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重大科研誠信案件,可組織開展聯合調查,或協調不同部門(單位)分別開展調查。
各級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系統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可對本系統重大科研誠信案件獨立組織開展調查,并將重大科研誠信案件信息報送至同級科技主管部門,由科技主管部門將信息報送至省科技廳。
第五條 科研誠信案件被調查人是自然人的,由其被調查時所在單位負責調查。調查涉及被調查人在其他曾任職或求學單位實施的科研失信行為的,所涉單位應積極配合開展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情況及時送被調查人所在單位。被調查人擔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被調查人是法人單位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調查。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由省科技廳或省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建設責任單位負責組織調查。調查可采用自行調查和委托調查兩種方式。
第六條 財政資金資助的科研項目、基金等的申請、評審、實施、結題等活動中的科研失信行為,由項目、基金管理部門(單位)負責組織調查處理。項目申報推薦單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參與單位等應按照項目、基金管理部門(單位)的要求,主動開展并積極配合調查,依據職責權限對違規責任人作出處理。
第七條 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科技平臺、榮譽稱號等申報中的科研失信行為,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科技平臺、榮譽稱號等管理部門(單位)負責組織調查,并分別依據管理職責權限作出相應處理。推薦(提名)單位和申報單位應積極配合并主動開展調查處理。
第八條 論文發表中的科研失信行為,由第一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單位負責牽頭調查處理,論文其他作者所在單位應積極配合做好對本單位作者的調查處理并及時將調查處理情況報送牽頭單位。學位論文涉嫌科研失信行為的,
學位授予單位負責調查處理。發表論文的期刊編輯部或出版社有義務配合開展調查,應當主動對論文內容是否違背科研誠信要求開展調查,并應及時將相關線索和調查結論、處理決定等告知牽頭單位。
第九條 負有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職責的相關單位,應明確本單位承擔調查處理職責的機構,負責科研誠信案件的登記、受理、調查、處理、復查等。
第三章 調查
第一節 舉報和受理
第十條 科研誠信案件舉報可通過下列途徑進行:
(一)向被舉報人所在單位舉報;
(二)向被舉報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相關管理部門舉報;
(三)向科研項目、科技獎勵、科技人才計劃等的管理部門(單位)、監督主管部門舉報;
(四)向發表論文的期刊編輯部或出版機構舉報;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條 科研誠信案件的舉報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二)有確切違背科研誠信的事實;
(三)有客觀、明確的證據材料或查證線索。
鼓勵并保護實名舉報,以匿名方式舉報,且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確的,應當視情況予以受理。
第十二條 不得惡意舉報、誣陷舉報。對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屬于本單位人員的,調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不屬于本單位人員的,應通報其所在單位,舉報人所在單位應依據相關規定對舉報人嚴肅處理;不屬于本單位人員且舉報人無單位的,有關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下列舉報,不予受理:
(一)舉報內容不屬于科研失信行為的;
(二)沒有明確的證據和可查線索的;
(三)對同一對象重復舉報且無新的證據、線索的;
(四)已經做出生效處理決定且無新的證據、線索的。
第十四條 接到舉報的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核。初核應由2名工作人員進行,必要時應會同專業人員進行。初核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以受理。其中,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由本單位調查;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應轉送相關責任單位或告知舉報人向相關責任單位舉報。舉報受理情況應在完成初核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實名舉報人,不予受理的應說明情況。舉報人可以對不予受理提出異議并說明理由,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異議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下列科研誠信案件線索,符合受理條件的,有關單位應主動受理,主管部門應加強督查。
(一)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移送的線索;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科技監督活動中或科技計劃、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線索;
(三)媒體、其它社會組織等披露的科研失信行為線索。
第二節 調查
第十六條 調查應成立調查組,成員應當不少于3人。同時應制訂調查方案,明確調查內容、人員、方式、進度安排、保障措施等,經單位相關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 調查應包括行政調查和學術評議。行政調查由單位組織對案件的事實情況進行調查,包括對相關原始數據、協議、發票等證明材料和研究過程、獲利情況等進行核對驗證。學術評議由單位委托本單位學術(學位、職稱)委員會或根據需要組成專家組,對案件涉及的學術問題進行評議。專家組應不少于5人,根據需要由案件涉及領域的同行科技專家、法律專家、管理專家、科研倫理專家等組成。
第十八條 調查需要與被調查人、證人等談話的,參與談話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談話內容應書面記錄,并經談話人和談話對象簽字確認,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錄音、錄像。
第十九條 調查人員可按規定和程序調閱、摘抄、復印、封存相關資料、設備。調閱、封存的相關資料、設備應書面記錄,并由調查人員和資料、設備管理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 調查中應當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可根據需要要求舉報人補充提供材料,必要時經舉報人同意可組織舉報人與被調查人當面質證。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第二十一條 科研誠信案件影響重大或爭議較大的,可以舉行聽證會。需經過科學試驗予以驗證的,應當進行科學試驗。聽證會和科學試驗由調查組負責組織。
第二十二條 調查中發現被調查人的行為可能影響公眾健康與安全、國家利益安全或導致其他嚴重后果的,調查人員應立即報告,或按程序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調查中發現關鍵信息不充分,或暫不具備調查條件的,或被調查人在調查期間死亡的,可經單位負責人批準中止或終止調查。條件具備時,應及時啟動已中止的調查,中止的時間不計入調查時限。對死亡的被調查人中止或終止調查不影響對案件涉及的其他被調查人的調查。
第二十四條 調查結束應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包括調查內容的說明、調查過程、查實的基本情況、違規事實認定與依據、調查結論、有關人員的責任、被調查人的確認情況以及處理意見或建議等。調查報告須由調查組全體人員簽字。如需補充調查,應確定調查方向和主要問題,由原調查組進行,并根據補充調查情況重新形成調查報告。
第二十五條 科研誠信案件應自決定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調查。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在前款規定期限內仍不能完成調查的,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可延長調查期限,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移交的案件,調查延期情況應向移交機關或部門報備。
第二十六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調查組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協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擾科研誠信案件的調查處理,不得推諉包庇。
第二十七條 科研誠信案件被調查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等應積極配合調查,如實說明問題,提供相關證據,不得隱匿、銷毀證據材料。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四章 處理
第二十八條 被調查人科研失信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等最終認定后,由調查單位按職責對被調查人作出處理決定,或向有關單位或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并制作處理決定書或處理建議書。
第二十九條 處理決定書或處理建議書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責任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身份證件號碼、社會信用代
碼等);
(二)違規事實情況;
(三)處理決定和依據;
(四)救濟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應載明的內容。
第三十條 處理決定書應送達被處理單位或人員,抄送被處理人員所在單位或被處理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并可視情通知被處理人員或單位所屬相關行業協會。處理決定書可采取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被送達人下落不明的,可公告送達。涉及保密內容的,按照保密相關規定送達。處理決定還應告知實名舉報人,對于影響范圍廣、社會關注度高的違規行為的處理決定,除涉密內容外,應向社會公開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第三十一條 作出處理決定前,應書面告知被處理人擬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與申辯的權利。被調查人沒有進行陳述或申辯的,視為放棄陳述與申辯的權利。被調查人作出陳述或申辯的,應充分聽取其意見。
第三十二條 處理包括以下措施:
(一)科研誠信誡勉談話;
(二)一定范圍內或公開通報;
(三)暫停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和科研活動,限期整改;
(四)終止或撤銷財政資助的相關科研項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結余經費,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相關學術獎勵、榮譽稱號、職務職稱等,并收回獎金;
(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專業技術職務晉升等資格;
(六)取消已獲得的中原學者等高層次專家稱號,取消學會、協會、研究會等學術團體以及學術、學位委員會等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
(七)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
(八)一定期限減招、暫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導師資格;
(九)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
(十)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請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管理或科技中介服務等資格;
(十一)記入省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十二)依照有關規定,給與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等其它處理。
上述處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科研失信行為責任人是黨員或公職人員的,還應根據《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責任人黨紀和政務處分。責任人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有關機構或單位有組織實施科研失信行為的,或在調查處理中推諉塞責、隱瞞包庇、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負有調查職責而不開展調查、無故拖延調查的,主管部門應撤銷該機構或單位因此獲得的相關利益、榮譽,給予單位約談、重點監管、通報批評、暫停撥付或追回資助經費、核減間接費用、取消一定期限內申請和承擔項目資格、取消一定期限內主持和管理相關項目的資格、記入省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等處理,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被調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情節較輕,
可從輕或減輕處理:
(一)有證據顯示屬于過失行為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二)過錯程度較輕且能積極配合調查和整改的;
(三)在調查處理前主動糾正錯誤,主動退回因科研失信行為所獲各種利益,挽回損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反映問題線索并經查屬實的;
(五)在調查中主動承認錯誤,并公開承諾嚴格遵守科研誠
信要求、不再實施科研失信行為的;
(六)其他可以給予從輕處理情形。
第三十五條 被調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情節較重
或嚴重,應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偽造、篡改、銷毀、藏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提供證據,或干擾、妨礙調查核實的;
(三)打擊、報復舉報人的;
(四)存在利益輸送或利益交換的;
(五)有組織地實施科研失信行為的;
(六)多次實施科研失信行為或同時存在多種科研失信行為
的;
(七)態度惡劣,證據確鑿、事實清楚而拒不承認錯誤的;
(八)其他情形。
有前款情形且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屬情節特別嚴重,應加重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對科研失信行為情節輕重的判定應考慮以下因
素:
(一)行為偏離科學界公認行為準則的程度;
(二)是否有故意造假、欺騙或銷毀、藏匿證據行為,或者存在阻止他人提供證據,干擾、妨礙調查,或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
(三)行為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程度;
(四)行為是首次發生還是屢次發生;
(五)行為人對調查處理的態度;
(六)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第三十七條 經調查認定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應視情節輕重
給予以下處理:
(一)情節較輕的,警告、科研誠信誡勉談話或暫停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和科研活動,責令限期整改,暫緩授予學位;
(二)情節較重的,取消3年以內承擔財政資金支持項目資格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資格,減招、暫停招收研究生,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
(三)情節嚴重的,所在單位依法依規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理,取消3~5年承擔財政資金支持項目資格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資格;
(四)情節特別嚴重的,所在單位依法依規給予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其晉升職務職稱、申報財政資金支持項目等資格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資格,并向社會公布。存在本辦法第二條(一)(二)(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處理不應低于前款(二)規定的尺度。
第三十八條 被給予本辦法第三十七條(二)(三)(四)規定處理的責任人正在申報財政資金資助項目或被推薦為相關候選人、被提名人、被推薦人等的,終止其申報資格或被提名、推薦資格。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資助項目、科研經費以及科技人才稱號、科技獎勵、榮譽、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等的,撤銷獲得的資助項目和人才、獎勵、榮譽等稱號及職務職稱、學歷學位,追回項目經費、獎金。
第三十九條 根據本辦法給予被調查人一定期限取消相關資格處理和取消已獲得的相關稱號、資格處理的,均應對責任人在單位內部或系統通報批評,并記入省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納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提請相關部門和地方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主體實施失信聯合懲戒。根據前款規定記入省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的,應在處理決定書中載明。涉及取消相關資格等有時限規定的,也應一并載明。
第四十條 根據本辦法給予被調查人一定期限取消相關資格處理和取消已獲得的相關稱號、資格處理的,決定作出單位應在決定生效后1個月內將處理決定書和調查報告報送省科技廳或省社科院和上級主管部門。省科技廳應在收到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科研誠信信息系統提交至科技部。
第四十一條 被調查人科研失信行為涉及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等的,調查處理單位應將調查處理決定或處理建議書同時報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科技獎勵和科技人才管理部門(單位)。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管理部門(單位)在接到調查報告和處理決定書或處理建議書后,應依據經查實的科研失信行為,在職責范圍內對被調查人同步做出處理,并制作處理決定書,送達被處理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四十二條 科研失信行為涉及多個主體的,應甄別不同主體的責任,并視其失信行為在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分別給予相應處理。
第四十三條 對經調查未發現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調查單位應及時以公開等適當方式澄清。
第五章 申訴復查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處理決定書載明的救濟途徑向做出調查處理決定的單位或部門書面提出復查申請,寫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據或線索。調查處理單位(部門)應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決定受理的,另行組織調查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調查程序開展調查,作出復查報告,向被舉報人反饋復查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復查結果不服的,可向調查處理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科研誠信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申訴必須明確理由并提供充分證據。相關單位或部門應在收到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僅以對調查處理結果和復查結果不服為由,不能說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證據,或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申訴的,不予受理。決定受理的,應再次組織復查,復查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四十六條 復查應制作復查決定書,復查決定書應針對當事人提出的理由一一給予明確回復。復查原則上應自受理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查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四十七條 采取本辦法第三十二條(三)(五)(七)(八)(九)(十)項處理措施的,處理期限自處理決定下達之日起計算,處理決定作出前已執行本規定取消、暫緩等措施的,取消、暫緩期限可折抵處理期限。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四十八條 參與調查處理工作的人員應遵守工作紀律,簽署保密協議,不得私自留存、隱匿、摘抄、復制或泄露問題線索和涉案資料,未經允許不得透露或公開調查處理工作情況。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調查、測試、評估或評價時,應履行保密程序。
第四十九條 調查處理應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參與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工作的專家和調查人員應簽署回避聲明。被調查人或舉報人近親屬、本案證人、利害關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師生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調查處理情形的,不得參與調查處理工作,應當主動申請回避。被調查人、舉報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其回避。
第五十條 調查處理應保護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等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相關信息,不得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或被舉報單位等利益涉及方。對于調查處理過程中索賄受賄、違反保密和回避原則、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五十一條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社會組織等單位應建立健全調查處理工作相關的配套制度,細化受理舉報、科研失信行為認定標準、調查處理程序和操作規程等,明確單位科研誠信負責人和內部機構職責分工,加強工作經費保障和對相關人員的培訓指導,抓早抓小,并發揮聘用合同(勞動合同)、科研誠信承諾書和研究數據管理政策等在保障調查程序正當性方面的作用。
第五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系統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十三條 省科技廳和省社科院對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領域重大科研誠信案件應加強信息通報與公開。各有關單位應加強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的協調配合、結果互認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從輕處理,是指在本辦法規定的科研失信行為應受到的處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理。從重處理,是指在本辦法規定的科研失信行為應受到的處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理。減輕處理,是指在本辦法規定的科研失信行為應受到的處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理。加重處理,是指在本辦法規定的科研失信行為應受到的處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理。
第五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細則。
第五十六條 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已在職責和權限范圍內制定科研失信行為處理規定且處理尺度不低于本辦法規定的,可按照已有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七條 科研失信行為處理屬其他部門、機構職責和權限的,由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處理尺度應不低于本辦法。
第五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科研失信行為及相應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科技廳和省社科院負責解釋。
附件4
河南省傳染病醫院學術誠信承諾書
附件5
河南省傳染病醫院科研誠信承諾書
1.本人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保證在項目實施(包括項目申請、評估評審、檢查、執行、驗收等過程)中所提交的材料真實準確,客觀采集科研樣本、數據和資料,對涉及生物安全、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嚴格執行項目申報要求,不發生下列科研不端行為:
(1)在職稱、簡歷以及研究基礎等方面提供虛假信息;
(2)抄襲、剽竊他人科研成果;
(3)捏造或篡改科研數據;
(4)在涉及人體研究中,違反知情同意、保護隱私等規定;
(5)違反醫學倫理和實驗動物管理規范;
(6)其他科研不端行為。
2.本人承諾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正開展工作,不違規謀取私利,不參加不熟悉領域的咨詢評審活動。
3.本人承諾在科研學術活動中,嚴格遵守醫學科研誠信和相關行為規范,恪守學術道德,如被舉報在本項目實施中存在科研不端行為,將積極配合相關調查機構組織開展的調查,愿意承擔一切責任,接受相關處理。
申報項目名稱:
項目負責人簽字:
項目參與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6
利益沖突與保密聲明
我同意參加該科研誠信案件調查工作,為了保證工作的公正性和獨立性,我聲明如下:
一、當與調查案件存在以下(但不限于)利益沖突,我將主動向科研誠信建設辦公室聲明并回避參與該案件的調查:
(一)與被調查人之間存在任何經濟利益關系,如接受被調查人提供的科研基金,贈予的禮品,評審費或專家咨詢費等。
(二)與被調查人之間存在任何利益合作或轉讓關系,如專利許可、科研成果轉讓等。
(三)本人的配偶、子女、近親屬與被調查人之間存在經濟利益、擔任職務,或本人與被調查人之間有直接的家庭成員關系。
(四)本人配偶、子女、近親屬或其他具有密切私人關系者在被調查人所涉項目中參與相應工作。
二、本人嚴格遵守科研誠信建設工作的工作紀律,不私自留存、隱匿、摘抄、復制或泄露問題線索和涉案資料,未經允許不透露或公開調查處理工作情況。
三、本人愿意接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醫院監察室的監督與檢查。
四、如果我發現科研誠信調查工作中存在任何可能導致利益沖突或泄露調查工作進展的情況,我將向科研誠信建設辦公室會報告,以便采取恰當的措施進行處理。
簽名:
附件7
論文審批流程圖
醫院地址:二七區京廣南路29號(京廣路與長江路交叉口)
乘62、81、126、203、553、556、563、906、981、B16、Y17、111、B1路直達 地鐵:五號線京廣南路站·市第六人民醫院下車向南500米
聯系電話 0371-60331627 鄭州市第六人民醫院 www.zssiyanli.com ? Copyright 2020 版權所有 豫ICP備15005665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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