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機構內鏡清洗消毒工作,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開展內鏡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 開展內鏡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應當將內鏡的清洗消毒工作納入醫療質量管理,加強監測和監督。
第四條 各級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醫療機構內鏡清洗消毒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開展內鏡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應當制定和完善內鏡室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并認真落實。
第六條 從事內鏡診療和內鏡清洗消毒工作的醫務人員,應當具備內鏡清洗消毒方面的知識,接受相關的醫院感染管理知識培訓,嚴格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第七條 內鏡的清洗消毒應當與內鏡的診療工作分開進行,分設單獨的清洗消毒室和內鏡診療室,清洗消毒室應當保證通風良好。
內鏡診療室應當設有診療床、吸引器、治療車等基本設施。
第八條 不同部位內鏡的診療工作應當分室進行;上消化道、下消化道內鏡的診療工作不能分室進行的,應當分時間段進行;不同部位內鏡的清洗消毒工作的設備應當分開。
第九條 滅菌內鏡的診療應當在達到手術標準的區域內進行,并按照手術區域的要求進行管理。
第十條 工作人員清洗消毒內鏡時,應當穿戴必要的防護用品,包括工作服、防滲透圍裙、口罩、帽子、手套等。
第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按照以下要求配備相應內鏡及清洗消毒設備:
一、內鏡及附件:其數量應當與醫院規模和接診病人數相適應,以保證所用器械在使用前能達到相應的消毒、滅菌合格的要求,保障病人安全。
二、基本清洗消毒設備:包括專用流動水清洗消毒槽(四槽或五槽)、負壓吸引器、超聲清洗器、高壓水槍、干燥設備、計時器、通風設施,與所采用的消毒、滅菌方法相適應的必備的消毒、滅菌器械,50 毫升注射器、各種刷子、紗布、棉棒等消耗品。
三、清洗消毒劑:多酶洗液、適用于內鏡的消毒劑、75%乙醇。
第十二條 內鏡及附件的清洗、消毒或者滅菌必須遵照以下原則:
一、凡進入人體無菌組織、器官或者經外科切口進入人體無菌腔室的內鏡及附件,如腹腔鏡、關節鏡、腦室鏡、膀胱鏡、宮腔鏡等,必須滅菌。
二、凡穿破粘膜的內鏡附件,如活檢鉗、高頻電刀等,必須滅菌。
三、凡進入人體消化道、呼吸道等與粘膜接觸的內鏡,如喉鏡、氣管鏡、支氣管鏡、胃鏡、腸鏡、乙狀結腸鏡、直腸鏡等,應當按照《消毒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高水平消毒。
四、內鏡及附件用后應當立即清洗、消毒或者滅菌。
五、醫療機構使用的消毒劑、消毒器械或者其它消毒設備,必須符合《消毒管理辦法》的規定。
六、內鏡及附件的清洗、消毒或者滅菌時間應當使用計時器控制。
七、禁止使用非流動水對內鏡進行清洗。
第十三條 內鏡室應當做好內鏡清洗消毒的登記工作,登記內容應當包括,就診病人姓名、使用內鏡的編號、清洗時間、消毒時間以及操作人員姓名等事項。
第十四條 醫院感染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范,負責對本機構內鏡使用和清洗消毒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軟式內鏡的清洗與消毒
第十五條 軟式內鏡使用后應當立即用濕紗布擦去外表面污物,并反復送氣與送水至少10秒鐘,取下內鏡并裝好防水蓋,置合適的容器中送清洗消毒室。
清洗步驟、方法及要點包括:
一、水洗
(一)將內鏡放入清洗槽內:
1、在流動水下徹底沖洗,用紗布反復擦洗鏡身,同時將操作部清洗干凈;
2、取下活檢入口閥門、吸引器按鈕和送氣送水按鈕,用清潔毛刷徹底刷洗活檢孔道和導光軟管的吸引器管道,刷洗時必須兩頭見刷頭,并洗凈刷頭上的污物;
3、安裝全管道灌流器、管道插塞、防水帽和吸引器,用吸引器反復抽吸活檢孔道;
4、全管道灌流器接50毫升注射器,吸清水注入送氣送水管道;
5、用吸引器吸干活檢孔道的水分并擦干鏡身。
(二)將取下的吸引器按鈕、送水送氣按鈕和活檢入口閥用清水沖洗干凈并擦干。
(三)內鏡附件如活檢鉗、細胞刷、切開刀、導絲、碎石器、網籃、造影導管、異物鉗等使用后,先放入清水中,用小刷刷洗鉗瓣內面和關節處,清洗后并擦干。
(四)清洗紗布應當采用一次性使用的方式,清洗刷應當一用一消毒。
二、酶洗
(一)多酶洗液的配置和浸泡時間按照產品說明書。
(二)將擦干后的內鏡置于酶洗槽中,用注射器抽吸多酶洗液100毫升,沖洗送氣送水管道,用吸引器將含酶洗液吸入活檢孔道,操作部用多酶洗液擦拭。
(三)擦干后的附件、各類按鈕和閥門用多酶洗液浸泡,附件還需在超聲清洗器內清洗5~10分鐘。
(四)多酶洗液應當每清洗1條內鏡后更換。
三、清洗
(一)多酶洗液浸泡后的內鏡,用水槍或者注射器徹底沖洗各管道,以去除管道內的多酶洗液及松脫的污物,同時沖洗內鏡的外表面。
(二)用50毫升的注射器向各管道沖氣,排出管道內的水分,以免稀釋消毒劑。
第十六條 軟式內鏡采用化學消毒劑進行消毒或者滅菌時,應當按照使用說明進行,并進行化學監測和生物學監測。
第十七條 采用2%堿性戊二醛浸泡消毒或者滅菌時,應當將清洗擦干后的內鏡置于消毒槽并全部浸沒消毒液中,各孔道用注射器灌滿消毒液。
非全浸式內鏡的操作部,必須用清水擦拭后再用75%乙醇擦拭消毒。
第十八條 需要消毒的內鏡采用2%堿性戊二醛滅菌時,浸泡時間為:
(一)胃鏡、腸鏡、十二指腸鏡浸泡不少于10分鐘;
(二)支氣管鏡浸泡不少于20分鐘;
(三)結核桿菌、其他分枝桿菌等特殊感染患者使用后的內鏡浸泡不少于45分鐘。
第十九條 需要滅菌的內鏡采用2%堿性戊二醛滅菌時,必須浸泡10小時。
第二十條 當日不再繼續使用的胃鏡、腸鏡、十二指腸鏡、支氣管鏡等需要消毒的內鏡采用2%堿性戊二醛消毒時,應當延長消毒時間至30分鐘。
第二十一條 采用其它消毒劑、自動清洗消毒器械或者其他消毒器械時,必須符合本規范第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并嚴格按照使用說明進行操作。
在使用器械進行清洗消毒之前,必須先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對內鏡進行清洗。
第二十二條 軟式內鏡消毒后,應當按照以下方法、步驟進行沖洗和干燥:
一、內鏡從消毒槽取出前,清洗消毒人員應當更換手套,用注射器向各管腔注入空氣,以去除消毒液。
二、將內鏡置入沖洗槽,流動水下用紗布清洗內鏡的外表面,反復抽吸清水沖洗各孔道。
三、用紗布擦干內鏡外表面,將各孔道的水分抽吸干凈。取下清洗時的各種專用管道和按鈕,換上診療用的各種附件,方可用于下一病人的診療。
四、支氣管鏡經上述操作后,還需用75%的乙醇或者潔凈壓縮空氣等方法進行干燥。
第二十三條 采用化學消毒劑浸泡滅菌的內鏡,使用前必須用無菌水徹底沖洗,去除殘留消毒劑。
第二十四條 內鏡附件的消毒與滅菌方法及要點包括:
一、活檢鉗、細胞刷、切開刀、導絲、碎石器、網籃、造影導管、異物鉗等內鏡附件必須一用一滅菌。首選方法是壓力蒸汽滅菌,也可用環氧乙烷、2%堿性戊二醛浸泡10小時滅菌,或者選用符合本規范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的適用于內鏡消毒的消毒劑、消毒器械進行滅菌,具體操作方法遵照使用說明。
二、彎盤、敷料缸等應當采用壓力蒸汽滅菌;非一次性使用的口圈可采用高水平化學消毒劑消毒,如用有效氯含量為500mg/L的含氯消毒劑或者2000 mg/L的過氧乙酸浸泡消毒30分鐘。消毒后,用水徹底沖凈殘留消毒液,干燥備用;注水瓶及連接管采用高水平以上無腐蝕性化學消毒劑浸泡消毒,消毒后用無菌水徹底沖凈殘留消毒液,干燥備用。注水瓶內的用水應為無菌水,每天更換。
第二十五條 滅菌后的附件應當按無菌物品儲存要求進行儲存。
第二十六條 每日診療工作結束,用75%的乙醇對消毒后的內鏡各管道進行沖洗、干燥,儲存于專用潔凈柜或鏡房內。鏡體應懸掛,彎角固定鈕應置于自由位。
儲柜內表面或者鏡房墻壁內表面應光滑、無縫隙、便于清潔,每周清潔消毒一次。
第二十七條 每日診療工作結束,必須對吸引瓶、吸引管、清洗槽、酶洗槽、沖洗槽進行清洗消毒,具體方法及要點包括:
一、吸引瓶、吸引管經清洗后,用有效氯含量為500mg/L的含氯消毒劑或者2000 mg/L的過氧乙酸浸泡消毒30分鐘,刷洗干凈,干燥備用。
二、清洗槽、酶洗槽、沖洗槽經充分刷洗后,用有效氯含量為500mg/L的含氯消毒劑或者2000 mg/L過氧乙酸擦拭。
消毒槽在更換消毒劑時必須徹底刷洗。
第二十八條 每日診療工作開始前,必須對當日擬使用的消毒類內鏡進行再次消毒。如采用2%堿性戊二醛浸泡,消毒時間不少于20分鐘,沖洗、干燥后,方可用于病人診療。
第四章 硬式內鏡的清洗消毒
第二十九條 硬式內鏡的清洗步驟、方法及要點包括:
一、使用后立即用流動水徹底清洗,除去血液、粘液等殘留物質,并擦干。
二、將擦干后的內鏡置于多酶洗液中浸泡,時間按使用說明。
三、徹底清洗內鏡各部件,管腔應當用高壓水槍徹底沖洗,可拆卸部分必須拆開清洗,并用超聲清洗器清洗5~10分鐘。
四、器械的軸節部、彎曲部、管腔內用軟毛刷徹底刷洗,刷洗時注意避免劃傷鏡面。
第三十條 硬式內鏡的消毒或者滅菌方法及要點包括:
一、適于壓力蒸汽滅菌的內鏡或者內鏡部件應當采用壓力蒸汽滅菌,注意按內鏡說明書要求選擇溫度和時間。
二、環氧乙烷滅菌方法適于各種內鏡及附件的滅菌。
三、不能采用壓力蒸汽滅菌的內鏡及附件可以使用2%堿性戊二醛浸泡10小時滅菌。
四、達到消毒要求的硬式內鏡,如喉鏡、陰道鏡等,可采用煮沸消毒20分鐘的方法。
五、用消毒液進行消毒、滅菌時,有軸節的器械應當充分打開軸節,帶管腔的器械腔內應充分注入消毒液。
六、采用其它消毒劑、消毒器械必須符合本規范第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具體操作方法按使用說明。
第三十一條 采用化學消毒劑浸泡消毒的硬式內鏡,消毒后應當用流動水沖洗干凈,再用無菌紗布擦干。
采用化學消毒劑浸泡滅菌的硬式內鏡,滅菌后應當用無菌水徹底沖洗,再用無菌紗布擦干。
第三十二條 滅菌后的內鏡及附件應當按照無菌物品儲存要求進行儲存。
第五章 內鏡消毒滅菌效果的監測
第三十三條 消毒劑濃度必須每日定時監測并做好記錄,保證消毒效果。
消毒劑使用的時間不得超過產品說明書規定的使用期限。
第三十四條 消毒后的內鏡應當每季度進行生物學監測并做好監測記錄。
滅菌后的內鏡應當每月進行生物學監測并做好監測記錄。
消毒后的內鏡合格標準為:細菌總數<20cfu/件,不能檢出致病菌;滅菌后內鏡合格標準為:無菌檢測合格。
第三十五條 內鏡的消毒效果監測采用以下方法:
(一) 采樣方法:監測采樣部位為內鏡的內腔面。用無菌注射器抽取10ml含相應中和劑的緩沖液,從待檢內鏡活檢口注入,用15ml無菌試管從活檢出口收集,及時送檢,2小時內檢測。
(二)菌落計數:將送檢液用旋渦器充分震蕩,取0.5ml, 加入2只直徑90mm無菌平皿,每個平皿分別加入已經熔化的45℃-48℃營養瓊脂15ml-18ml,邊傾注邊搖勻,待瓊脂凝固,于35℃培養48小時后計數。
結果判斷:菌落數/鏡=2個平皿菌落數平均值×20。
(三)致病菌檢測:將送檢液用旋渦器充分震蕩,取0.2ml分別接種90mm血平皿、中國蘭平皿和SS平皿,均勻涂布,35℃培養48小時,觀察有無致病菌生長。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設有內鏡診療中心的,其建筑面積應當與醫療機構的規模和功能相匹配,設立病人候診室(區)、診療室、清洗消毒室、內鏡貯藏室等。
診療室內的每個診療單位應當包括:診療床1張、主機(含顯示器)、吸引器、治療車等,每個診療單位的凈使用面積不得少于20平方米。
第三十七條 本規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原《醫院感染管理規范(試行)》第六章第十一節“內鏡室的醫院感染管理”同時廢止,其它與本規范不一致的規定以本規范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36號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吳 儀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危害,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管理。
第三條 衛生部對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第二章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職責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并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及發生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內容包括:
(一)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各產生地點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的產生地點、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制度及從產生地點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要求;
(三)醫療廢物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運送及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有關交接、登記的規定;
(四)醫療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置負責醫療廢物管理的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二)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工作;
(三)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培訓工作;
(五)負責有關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資料的管理;
(六)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它問題。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并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月匯總逐級上報至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匯總后報衛生部。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2小時內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6小時內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6小時內向衛生部報告。
發生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所需要的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和緊急處理知識等,制定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送與暫時貯存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分類收集醫療廢物:
(一)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置于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的包裝物或者容器內;
(二)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或者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藥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當在標簽上注明;
(四)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五)化學性廢物中批量的廢化學試劑、廢消毒劑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體溫計、血壓計等醫療器具報廢時,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七)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處理,然后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八)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九)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并及時密封;
(十)放入包裝物或者容器內的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產生地點應當有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的示意圖或者文字說明。
第十三條 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者容器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
第十四條 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增加一層包裝。
第十五條 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容器外表面應當有警示標識,在每個包裝物、容器上應當系中文標簽,中文標簽的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及需要的特別說明等。
第十六條 運送人員每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點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送至內部指定的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七條 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前,應當檢查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標識、標簽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將不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八條 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時,應當防止造成包裝物或容器破損和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和擴散,并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
第十九條 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易于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
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后,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第二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建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方便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工具、車輛的出入;
(二)有嚴密的封閉措施,設專(兼)職人員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
(三)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滲漏和雨水沖刷;
(五)易于清潔和消毒;
(六)避免陽光直射;
(七)設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第二十二條 暫時貯存病理性廢物,應當具備低溫貯存或者防腐條件。
第二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醫療廢物交由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依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填寫和保存轉移聯單。
第二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條 醫療廢物轉交出去后,應當對暫時貯存地點、設施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
第二十六條 禁止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暫時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其它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地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應當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一)確定流失、泄漏、擴散的醫療廢物的類別、數量、發生時間、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二)組織有關人員盡快按照應急方案,對發生醫療廢物泄漏、擴散的現場進行處理;
(三)對被醫療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盡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其它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四)采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置,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五)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污染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進行消毒;
(六)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衛生安全防護后進行工作。
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
第四章 人員培訓和職業安全防護
第二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本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全體工作人員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認識。對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條 醫療廢物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熟悉本機構制定的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項工作要求;
(二)掌握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的正確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醫療廢物分類中的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安全防護等知識;
(四)掌握在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處置過程中預防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的措施及發生后的處理措施;
(五)掌握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情況時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接觸醫療廢物種類及風險大小的不同,采取適宜、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和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三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時,應當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并及時報告機構內的相關部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所轄區域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條 對醫療衛生機構監督檢查和抽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及落實情況;
(二)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的工作狀況;
(三)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登記資料和記錄;
(四)醫療廢物管理工作中,相關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
(五)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上報及調查處理情況
(六)進行現場衛生學監測。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七條 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對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等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四)未對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五)未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地點、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內丟棄醫療廢物和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三)未按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四)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的,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處罰。
第四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衛生機構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采供血機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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